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因涉及墙面、室内水电管道等方方面面,装修装修通常采取协议发包的合同方式,拆分工程项目。惹争近日,议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室内装修工程款争议案。向索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工程施工方究竟该向谁索要欠款?欠款
案情简介
房某是绿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某房屋的室内室内装修工程。2017年9月,装修装修房某作为绿地公司的合同法定代表人与孟某洽谈室内装修工程事宜,并最终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孟某,惹争双方签订了《协议承包书》。议该该协议的向索落款处发包方由房某签字,承包方由孟某签字。工程此后,孟某开始对该房屋进行施工,并陆续收到了部分工程款,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因工程结算双方发生纠纷。孟某将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房某给付剩余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孟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绿地公司自何某处承包了涉案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房某以绿地公司名义,与孟某签订《协议承包书》,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孟某,房某作为绿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承包书》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代表绿地公司的职务行为,孟某提供的欠条所涉款项亦应视为绿地公司债务而非房某个人债务,孟某要求房某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蕾表示,在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名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前提是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关键在于排除个人行为。
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行为人是否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民事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三是行为人是否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上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还会结合行为主体、款项用途、公司经营活动等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判断。
一般而言,当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的公司签章栏签字,从维护交易诚信角度,应认定该签字是代表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该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受。反之,法定代表人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为满足个人需求购房购车等行为很难与职务行为相提并论,自然责任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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